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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粤承接工程从5月1日起实施备
案制度 拖欠工资等11种情形不予备案
从2012年5月1日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入广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需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 该《办法》,目前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了工程业务,且工程业务尚在进行中的进粤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注册地不在广东
按照《办法》的规定,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企业人员主要是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备案需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备案除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外,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管理人员(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 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施工企业在粤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以及《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备案
《办法》明确提出了不予备案的11种情形,包括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有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企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时承揽两个及以上项目等。
动态管理扣分超标将被暂停备案
《办法》规定,已备案的进粤企业或人员存在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等9种情况中的一项,将被暂停备案三至九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备案。
《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信息备案的进粤企业和人员应当准予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依法承接业务,在办理有关规划、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进粤企业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应当督促企业和人员办理信息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