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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建房[201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已以粤府办〔2011〕7号文转发给各地、各部门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通知》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今年当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下旬前向社会公布。目标公布5日前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
各市要将年度指标分解到月度指标,按月监控本市房价走势,提前作出分析研判和政策储备。各市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由各市统计局按月公布。
二、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目前,我省广州、深圳市已经根据《通知》要求,实施了住房限购政策。请广州、深圳市做好信息汇总、市场监控,及时将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房价较高、上涨较快的城市要密切监控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可在全市或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辖区实施限购,以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转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粤办发〔2010〕10号)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各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将约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按进度要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以及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也将纳入约谈问责范围。约谈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对所辖县级城市提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限购及约谈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已以粤府办〔2011〕7号文转发给各地、各部门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通知》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今年当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下旬前向社会公布。目标公布5日前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
各市要将年度指标分解到月度指标,按月监控本市房价走势,提前作出分析研判和政策储备。各市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由各市统计局按月公布。
二、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目前,我省广州、深圳市已经根据《通知》要求,实施了住房限购政策。请广州、深圳市做好信息汇总、市场监控,及时将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房价较高、上涨较快的城市要密切监控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可在全市或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辖区实施限购,以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转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粤办发〔2010〕10号)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各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将约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按进度要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以及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也将纳入约谈问责范围。约谈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对所辖县级城市提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限购及约谈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