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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协〔201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各相关培训机构、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协函〔2012〕5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会议纪要(6)》的精神,省建筑业协会作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协作伙伴,具体主办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上级关于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要求,我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按《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各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的函》(建市施函〔2011〕32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协〔2011〕31号)、《关于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协函〔2012〕57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会议纪要(6)》,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来具体主办的精神,为做好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通过统一组织,全省分片定点实施,有序稳步推进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使本专业注册建造师与时俱进,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全面增进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成立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李福伟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长
副组长:梁剑明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耿凌鹏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玉贵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冶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组 员:梁 亮 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耀南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甄祖玲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林建新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教育培训部主任
领导小组管理职责: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统一部署下,指导、协调、监督本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审定配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省建筑业协会设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办公室(简称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
主 任:梁剑明 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副主任:甄祖玲 省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林建新 省建筑业协会教育培训部主任
张 兵 省建筑业协会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专职工作人员:蓝贵芬、孟景铿、何晓君、黄瑞君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8楼省建筑业协会电话:020-83642733、83642809 传真:020-83642502
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管理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对培训单位、师资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审查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方案、管理制度、教学安排、学时充抵、确认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和每期培训计划;对培训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动态监督,检查并落实有关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和培训质量,对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三)设立全省分片定点培训单位
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采取分片定点培训模式,定点培训单位,按就近分片、兼顾平衡的原则设立。
我省定点培训单位,目前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公布暂设立6家,分别为: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湛江市建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附件1)。
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自愿异地参加公布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省在广东省区域内长期执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本人自愿也可参加广东省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我省定点培训单位对口负责的地区,原则上作如下划分:
1、广东工业大学对口负责省属单位、省外驻穗单位、清远市、河源市、韶关市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2、广州大学对口负责广州市属单位、中山市、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3、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对口负责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4、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对口负责汕头市、汕尾市、梅州市、揭阳市、潮州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5、湛江市建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对口负责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6、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对口负责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珠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三、定点培训单位和授课师资
(一)定点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固定教学场所、有5人以上专职授课教师。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单位均可向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提出申请,填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和《拟推荐专职授课教师一览表》,并提供以上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的要求条件和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的现有数量与分布,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择优报中国建筑业协会考评后,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公布。
(二)专职授课教师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由各培训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专项培训合格后,由各定点培训单位聘任。
(三)培训单位职责:定点培训单位在省建筑业协会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根据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受理报名、确认资格、建立学员数据库、编排培训班次、组织师资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授课的各项具体教学管理工作,并报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备案。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建设厅、中国建筑业协会和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估、监督、检查。
四、继续教育培训总体安排
(一)培训对象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
1、所有注册期已超过三年或即将三年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2、所有正常延续注册的、增项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3、所有逾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4、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二)培训计划
全省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在2013年内完成。原则上时间规划如下:
1、2012年年底前开始,一年内完成2007年~2009年度内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应资格的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2013年下半年安排2010年以后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应资格的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报名方法
参加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自行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www.gdcia.org)下载填写报名表格(见附件2),建造师受聘单位填报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3)报所属区域培训单位,并携带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证明资料,到定点培训单位报名。报名程序具体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流程图(附件4)。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将已平衡的各培训单位开班计划通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因在外地施工等原因无法在注册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附件5),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培训单位盖章,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省建筑业协会审查,经审核提交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异地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地区主管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造师必须返回注册地培训。
五、教学实施
(一)培训教材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定的教材。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两本:《建筑工程》和《综合科目》;
选修课教材两本:《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选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执业导则》实施指南。
(二)课程安排
依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表》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时
第一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增项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应参加本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四)充抵学时
1、充抵学时计算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2、充抵学时的申请和认定
(1)注册建造师申请充抵继续教育学时,应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申请表》(附件6),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培训单位。
(2)培训单位每月汇总,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申请汇总表》(附件7),初审合格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并提交省建筑业协会复核,再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确认充抵学时。
(五)培训方式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和选修课课程以集中脱产面授学习方式为主,结合专家讲座、互动交流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开班周期分为两个时间段间隔进行。
(六)考勤管理
1、考勤工作是继续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并负责记录学员考勤情况,确保授课时间学员在位听课的落实,学员考勤情况需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2、考勤管理,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学习凭证参加考勤,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六分之一者,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视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七)成绩评定
1、由各培训单位制定学员结业测试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2、结业测试的成绩可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及格以上者为测试成绩合格。
3、完成规定学时、结业测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考勤合格,且在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评定为继续教育成绩合格。
4、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重修免收培训费)。
六、证书发放
1、完成规定120学时培训学习并考评合格的学员情况,由培训单位报省建筑业协会审核。
2、省建筑业协会审核后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确认学员成绩。
3、省建筑业协会申领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负责定期将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及发证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将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发证情况及人员名单通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七、培训收费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协函〔2012〕57号)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费可按每课时15~25元收取”的指导价格,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定点培训单位培训班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每课时按20元收取;教材费按实际发生收取,证书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收取。
关于培训收费,各培训单位应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文件精神的要求,应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八、监督管理
严格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省建筑业协会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2、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不定期征求学员对培训单位和授课老师的意见。
3、加强对考勤、授课过程的监管。
4、坚持对全省培训单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年底将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情况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 12.25 附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