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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质〔2013〕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有关建设各方认真学习《工作规程》,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事故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规程》的时限和程序要求,一般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将所掌握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后,以传真方式逐级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肃事故调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履行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过程中,要对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权限在上级或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处罚建议等材料逐级上报,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要通过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法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有效预防和减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五、定期报送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分析总结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要定期总结分析本辖区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并于1月上旬、7月上旬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事故调查结案情况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依据处罚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20-83133522,传真号码: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