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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4〕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委),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定范围
全省现持有甲级、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
为便于企业经营与发展,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按粤府函〔2013〕35号文要求应转移而未交接之前,执行本《通知》。
二、核定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的规定执行。
三、核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现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通过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报部审核。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的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于2014年10月3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由省厅审核。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委)负责审核,但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新申请、升级申请甲级、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作正常进行。
(二)申请核定的单位和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报者,后果自负。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我厅将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新申请、升级、核定等企业,应同时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和“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资料、提出申请。
为顺利开展有关工作,请目前还没有获取“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身份锁、登陆账号的单位,尽快与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并购买身份锁,以确保核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请需更改相关信息的单位及时 登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更新维护。
(四)已经提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的企业,应尽快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补充填报资料。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联系电话:010-5893343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0-83133642
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