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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等部委办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察部等部委办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察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
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厅(局、委、办)、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惩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就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察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道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有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材料及时移送相关的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四、对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共同立案查处,也可以分别立案查处。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监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需要协助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参加调查的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参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六、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本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㈡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㈢ 案件调查报告;
㈣ 有关证据材料;
㈤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七、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建立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惩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就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察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道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有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材料及时移送相关的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四、对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共同立案查处,也可以分别立案查处。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监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需要协助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参加调查的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参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六、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本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㈡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㈢ 案件调查报告;
㈣ 有关证据材料;
㈤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七、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建立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9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