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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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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通知

粤建人函〔2014〕1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及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推进评审工作科学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建筑、建材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人函〔2014〕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定于10月底在广州市增城市开展2014年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

  一、面试答辩的目的
    面试答辩是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面试答辩,有助于评委判定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有助于评委全面直接地了解和掌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情况,以便对申报人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面试答辩的基本原则
    面试答辩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突出业绩和能力为先、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面试答辩结果申报当年一次性有效,不对外公布,面试答辩结束不得进行复议、复评。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面试答辩的对象
    经省建筑建材专业第一高评委审核,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于面试答辩对象范围。

  四、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10月29-30日
    地点:增城碧桂园凤凰城酒店(具体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广园东路新塘路段凤凰城酒店)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正式答辩前10天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gdcic.net/GdcicIms/)公布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由各主管单位通知本单位的申报人员。在正式答辩前7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息平台把每个申报者的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以短信形式发到每个申报人的手机上,申报人直接回复短信进行确认(回复内容格式:申报人姓名、参加答辩日期时间、确认参加)。在答辩前3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回复确认记录进行汇总,已回复的视为已接到答辩的通知并确认参加;无回复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再次发送信息或电话联系其主管单位或本人,确保每个申报者都接收到答辩的通知。面试前一天还没有回复的视为放弃面试,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安排其参加面试。
    (二)申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更改本人答辩时间,没有按时到场答辩者,所报申报资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责任自负。
    (三)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时必须严格遵守答辩工作规则,严重违反纪律者取消其答辩分数,所报申报资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的交通住宿费用一律自理。

    六、答辩工作规则
    (一)申报人员须依据通知的答辩时间,提前半小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到指定场所报到及签到,由工作人员安排等候答辩。申报人员所携带的通讯工具进入答辩室前须关闭后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答辩完成离场时领回。
    (二)答辩开始后,申报人员按评委会工作部门的安排顺序逐一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答辩。其他申报人员须在候考场静候,不得喧哗,不得影响他人,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候考期间实行全封闭,申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场到面试答辩室围观或窃听。除候考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候考场。严禁任何人向面试答辩人传递试题信息及一切有关考务信息。
    (三)申报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维护答辩会场秩序和遵守场内纪律。答辩时,不得携带参考书籍、汇报资料等纸质材料和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进入会场。
    (四)申报人必须严格按照评委提出的题目认真答辩,做到有问必答。答辩完毕,不得在场内喧哗、滞留,必须马上离开会场。退场后不得与未答辩人员交流。
    (五)面试答辩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需要与申报人回避的,应在组织实施工作中全程回避。
    (六)面试答辩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面试答辩题目、评议内容和表决结果等,不对外接受有关面试答辩情况的查询,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
    (七)恶意违犯本规则者,一经工作人员查实,当即取消答辩成绩,所报申报资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8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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