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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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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4〕2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7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工程勘察企业(除驻粤的国务院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以及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外),凡取得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都必须申请换证。其中,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和本厅直接核准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换证申请和审查工作。申请时间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逾期未申请的,本厅不再受理申请。本次换证审查未经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的或逾期申请的,一律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原本厅委托地级以上市负责审查报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属于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本次换证仍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换证标准、申报材料和换证程序参照《通知》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2015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企业换证申请,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设法字〔2009〕34号)要求向我厅报送审查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换证的材料。我厅将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换证的勘察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对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2015年5月1日起,我厅停止接收委托给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企业的换证申请。

  四、本次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请参照“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勘察企业资质“办理指南”执行。

  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工程勘察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严格执行《通知》和本通知有关时间节点等要求,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请自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通知》内容。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133642。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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